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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 shakhar31 on Apr 5, 2024 21:50:29 GMT -8
加密资产法律框架正式将交易所纳入针对国家金融体系犯罪的金融机构名单中第条,,第,号法律。当它生效时年月,很可能会重新引发对过度公开的欺诈和鲁莽管理犯罪类型的指控热情第四条,和。在这里,指控机构似乎很难理解金融市场的活动涉及允许的和内在的风险,其中只有当故意承担过度危险时才会存在刑事相关性。 投诉中普遍存在的逻辑是,如果发生了损失,那就是鲁莽或欺诈。此外,参与最终导致不良投资的决策过程的任何人和每个人都将承担刑事责任。单纯担任公职而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完全被忽视了。 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个错误。机构主席有责任吗?显然不是,因为它 丹麦 Whatsapp 数据 的行为符合对其他行业的信心。然而,在指控逻辑中,可以归咎于承诺模式决定批准贡献,因此负责或不作为承诺由于没有注意到技术团队的错误,违反了责任担保人担任监事。这种叙述在格林菲尔德行动中被重复了无数次。 在这种背景下,指控激增,明示或隐秘地指出上述类型是在不适当的省略模式下进行的。事实证明,这种动态是不可能的。让我们看看为什么。 首先,有必要记住根据犯罪类型的自然结果的描述来区分犯罪的经典教训物质的形式的和纯粹的行为。 物质犯罪是一种预见到人们想要避免的自然结果的犯罪。在形式犯罪中,也有这种描述,但只有在第一种情况下,犯罪的完成才取决于这种典型行为后果的实现。在纯粹行为的形式中,没有描述被禁止的行为的结果,仅讨论了旨在防止的立场。 第,号法律第条的标题和唯一一段很简单“第条欺诈性管理金融机构处罚—年至年监禁,并罚款。唯一一段。如果管理鲁莽处罚–两年至八年监禁,并处罚款”。简单看一下就知道这些只是行为犯罪。 尽管类别很明确,但在法理学判决中结论并不一致,因为有许多先例将其描述为正式的°中的和中的。我们认为,导致错误的原因是概念的混合。 那些捍卫正式犯罪理念的人指出,这些类型的结果将是由于超出允许的风险或在管理过程中使用欺诈而对经济秩序造成危险。这种逻辑的问题在于,混淆了对受保护的合法利益的伤害或伤害危险与对犯罪结果的描述。每一种引起刑法干预的行为都会对法律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威胁损害,但并非每一种犯罪都是结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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